猪会得脑炎吗?得脑炎的猪肉能吃吗?

沧州中心医院癫痫科-沧州中心医院脑神经科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近期暂时不要食用猪肉,目前部分猪肉携带一种化脓性脑炎病毒,北京所有医院刚开完会。”新年开始不久,这样一条手机短信在北京地区广泛流传。13日,北京市卫生局公开澄清:北京没有发生由于食用猪肉而引起的任何疫情,短信内容不属实。 在通讯手段日益发达的今天,一条不实信息怎样迅速传播、进而对局部社会心理产生影响?新华社记者进行了追踪。 造谣短信条条说得有鼻子有眼 13日晚,记者连续收到了三四条朋友发来的类似短信。这些短信的内容基本相同,但仔细比较,还是有微妙的差别。关键是最后一句“北京所有医院刚开完会”。较晚一条短信的说法是:“12日北京所有医院紧急开了会。”有了具体时间和状态,更显得有鼻子有眼。 另一条短信的末尾又加了一句:“这是卫生部内部消息。”似乎更“权威”了,对受众的判断形成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追查短信的源头显然是困难的。记者循着几条线索分别上溯了五六个环节,结果无非是朋友、朋友的朋友之间相互转发的。在追踪过程中,记者发现最早的一条短信是这样的:“前一阶段,北京通州有一批病猪,因不明,去向不明,所以近阶段,少到外面吃有猪肉的菜,少买肉肠、火腿等熟食,如果自己做饭买肉,一定到正规大商场去买。” 卫生部门辟谣短信继续发 事实上,在记者收到这些短信之前,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赵春慧已出面辟谣,而记者这些朋友发短信时还没听到政府部门辟谣的消息。手机点对点的传播,比传统媒体的权威发布更容易通达一般受众,“第五媒体”的便捷优势可见一斑。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贺雄也驳斥“病猪肉短信”说,医学上没有资料表明食用猪肉会导致人感染脑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17日表示,卫生部门已经对这一事件表了态,认为手机短信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我们尊重他们的意见。此外,没有什么可说的。 警方:没有追查“病猪肉短信” 16日,有媒体报道,北京警方称发“病猪肉”谣言短信最高可判刑5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北京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北京警方并没有作过这样的表态,但现行法律条文中有明文规定。对于这次“病猪肉短信”事件,北京警方没有专门追查,因为这条短信只是市民亲友之间的善意提醒,没有明显证据表明有人在故意造谣生事。 媒体报道北京有病猪肉出现 然而,官员和专家的辟谣并未完全平息人们的不安。16日记者采访时,北京交道口附近一家超市专卖猪肉的销售员高先生说,原来一天能卖出去两三百斤猪肉,现在三天一头猪都卖不完:“我卖的都是正规养殖场养的健康猪,可顾客不相信啊!” 15日,网上一则消息提出,北京市虽然对短信辟谣,但并未对京郊是否有猪瘟疫情作任何解释。有消费者说,虽然还没有发现猪肉病毒感染到人,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没有猪肉携带病毒。 同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河北新乐市邯邰镇一些村子的不法商贩将病猪肉加工后,以低廉价格销往石家庄、北京等地。另据河北的《燕赵都市报》报道,元旦前后,河北沧州连续8次查获大批来自天津的病猪,共达29吨。 农业部门:这病毒全国也没有 按照有关分工,牲畜饲养阶段的管理职能在农业部门。北京市农业局副局长刘亚清说,猪的确可以感染乙型脑炎,但这种疾病仅通过蚊子叮咬传播,属虫媒传播的疫病,季节性发生集中于7、8、9月份,冬季没有传播条件。“猪化脓性脑炎”一病在北京根本不存在,这种谣言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 刘亚清说,北京市为保证上市的动物产品安全,各级兽医部门都在实施严格监管。她肯定地表示,北京不存在来自周边地区的病猪。 农业部兽医局副局长李金祥说,不仅北京没有虚假短信中所称的“化脓性脑炎病毒”,全国也没有。 医院:没紧急开会防脑炎 北京“所有医院”有没有就防控脑炎紧急开会?记者私下询问了北京几家大型综合医院的医护人员,得到的回答都是:“没听说过。” 记者注意到,据卫生部10日公布,2006年12月全国报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201例,亡14人。发病数比上月上升了336.96%,亡数增加了10人。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监控力度,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情况逐渐明朗了:猪瘟的传言和脑炎高发的消息几乎同时出现,口口相传,两件原本不搭界的事就重叠在了一起。 短信监管是个新问题 追踪到此,找了这么多权威部门,记者仍然没有得到“病猪肉短信”的完整信息。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信息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一条短信造成局部社会不安的情形时有发生。 面对新的形势,如何进行有效的信息监管,既不侵犯公民正当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新华社记者李柯勇、宋振远、王思海、李舒、张晓松 短信造谣可判刑5年以上 对于短信造谣者,如果证据充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据《北京晨报》

我的孩子都七岁了,一直尿床。怎么办

一般说来,宝宝在1岁或1岁半时,就能在夜间控制排尿了,尿床现象已大大减少。但有些孩子到了2岁甚至2岁半后,还只能在白天控制排尿,晚上仍常常尿床,这依然是一种正常现象。大多数孩子3岁后夜间不再遗尿。但是如果3岁以上还在尿床,次数达到一个月两次以上,就不正常了。尿床在医学上称为“夜遗症”、“夜遗尿”。尿床也是病?听起来挺新鲜的,其实一点儿都不稀奇。

孩子尿床有原因

一般情况下,孩子在3-4岁开始控制排尿,如果5-6岁以后还经常性尿床,如每周二次以上并持续达6个月,医学上就称为“遗尿症”。夜遗尿是一种常见病,在我国男孩子比女孩患此病的概率高,排除疾病引起尿床的原因,原发性夜遗尿确切病因尚不清楚,可能与下面的这些因素有关:

遗传因素

夜遗尿通常在家族中显性遗传,若父母都曾为夜遗尿患者,他们的孩子便有3/4机率尿床。若父母一方有曾为尿床患者,他们的孩子有1/2的机率患病。

疾病因素

蛲虫症(虫体对尿道口的刺激)、尿路感染、肾脏疾患、尿道口局部炎症、脊柱裂、脊髓损伤、骶部神经功能障碍、癫痫、大脑发育不全、膀胱容积过小等等,但因病引起的遗尿只占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孩子的尿床与精神因素、卫生习惯、环境因素等有关。

睡眠很深,不能及时醒来排尿

部分患儿没有受到排尿训练,如长期使用尿布,父母夜间不唤醒孩子,抱孩子去厕所撒尿,甚至有些父母在孩子躺在床上睡眠时帮他们排尿,造成孩子睡眠中排尿的习惯。久之,容易发生夜间尿床。

膀胱的夜间控制能力发育迟缓

夜遗尿患者随年龄的增长,症状或许有所改善,停止尿床,但停止夜遗尿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甚至有1%的人进入青春期后还继续尿床。

环境因素

突然换新环境;气候变化如寒冷等。此外,孩子入睡前饮水过多;吃了西瓜等含水量多又有利尿作用的水果;父母在孩子夜间有便意时没有及时把尿等都会造成孩子尿床。

不能产生足够的控制尿激素ADH

另外,还有20-30%的夜遗尿孩子在睡眠中,身体不能产生足够的控制尿激素ADH,控制尿激素是一种由人体自然产生并可减少尿液量的激素。

如何驱赶“夜尿虫”

如果是疾病因素引起的,先治疗疾病。排除了疾病因素,是由于不良生活习惯造成的遗尿,可以通过耐心的教育,解释和劝慰来纠正。首先要帮助孩子了解遗尿症是暂时的功能失调,消除精神负担,配合治疗是可以治愈的。

·为避免孩子夜间熟睡后不易醒,白天应注意不要过度疲劳,中午最好安排一个小时的睡眠时间。

·晚饭菜中少放盐,少喝水,少喝汤。

·睡觉前制止孩子过度兴奋,要孩子养成睡觉之前排空小便再上床的习惯。

·父母要培养孩子自觉起床小便的习惯。入睡前提醒孩子自我默述“今晚x点起来小便”,父母还可以在孩子经常遗尿的钟点到来之前叫醒他,让他在清醒状态下小便。

·训练孩子白天憋尿也可作为一种方法,每当出现尿意时主动控制暂不排尿,开始可推迟几分钟,逐渐延长时间。

在治疗过程中,对孩子时常鼓励能加强他们的信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哪一天没有尿床,就给予表扬和鼓励,这样可以增加孩子参与治疗的积极性。另外。父母千万不要责怪,惩罚孩子。

遗尿症的“饮食宜忌”

①平时宜常进食具有补肾缩尿之功食物,如羊肉、狗肉、虾、雀肉、龟肉、田鸡、狗肾、猪膀胱、鸡肠、猪脊骨、塘虱鱼、茼篙菜等。健脾补肾的药粥,山药、芡实、莲子、苡米、金樱子等,亦可变换食用.且持之以恒。

②饮食不宜过咸或过甜,忌食生冷,晚餐少进汤粥、饮料及高蛋白食物。

③晚饭菜中少放盐,少喝水,少喝汤

夏天是治疗尿床的最佳时间,但还有些父母认为夏天孩子尿床轻了,可能过一段就好了,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夏天治疗尿床的效果优于其他季节,尤其对冬季高发的尿床、尿急、尿频,夏季是治疗的最佳时机。由于气候炎热,许多泌尿系统和神经系统的冬季多发病在夏季处于间歇期,在冬季症状凸现的夏季会减轻或者暂时消失,随着季节的转换,它们还会卷土重来。这时万万不能认为情况好转而放松治疗,应该抓住时机,在高发季节之前做好治疗预防。中医传统理论表明:“攻其弱而治之,轻者可去其根,重者则获功倍”。

夏天是人生理机能最为活跃的季节,此时人的精力充沛,免疫力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增强。由于皮肤水分蒸发量大,每天睡眠时间相对较短,因而尿床的症状表现减轻,这并不是自愈的象征。劝告遗尿患儿的父母不要因天气的变化尿床症状的减轻就动摇了治疗的决心,应抓住最佳治疗时机,为孩子治好遗尿。

希望提供的资料对你的孩子有所帮助 祝你孩子早日康复

沧州地区b2类驾驶证增驾A2类需要什么条件和费用

需要以下条件及费用

一、申请条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二、可申请的车型

本市居民在符合增驾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已具有的车型以外的相应车型;在本市暂住人员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仅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三、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四、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五、考试

(一)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终止后的二十日预约。

(二)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个工作日后预约考试。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2、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三)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增加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3、增加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四)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六、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

(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七、办理时限

申请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两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八、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进行录入—收费—预约考试—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驾驶证

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